第4章:正義、同情、復仇

 

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誡命不是你難行的,也不是離你遠的;不是在天上,使你說︰誰替我們上天取下來,使我們聽見可以遵行呢?⋯⋯這話卻離你甚近,就在你口中,在你心裡、使你可以遵行。

                             ——〈申命記〉,三十章 11、12、14節

 

 

正義,她以公正待人聞名,

並未因盲目失去她的感情。

                      ——伯納.德.曼德維爾(Bernard de Mandeville),

                          《喧囂的蜂群》(The Grumbling Hive

  

什麼是正義?蘇格拉底在25世紀前問了這問題,自此之後它就一直是西方哲學的主導問題一。但從柏拉圖至約翰.羅爾斯,哲學上討論正義一直傾向於「扁平」,意圖建立廣泛無所不包的理論和原理,或者專注於抽象或自以為普遍的概念,比方說「權利」。羅爾斯提到約翰.洛克(John Locke)沉思正義時比較有豐富的脈絡和歷史感,並驕傲地宣稱他自己的計劃就是要將討論提昇到「更高的抽象層次」。他按部就班地除去所有個人情感與歸屬感、還有命運帶來的所有好處與重擔—然而亞里斯多德卻假定這些事物會預先決定我們的生命觀。我們在「無知之幕」後面褪去一切,擺脫我們的個人偏好與偏見、個人的好處或缺陷、還有我們獨有的美德與惡德。想當然爾,正義的原理在這個非人化的、不帶激情的觀點下才會現身。

 

同樣地,柏拉圖則訴諸心智,一種特殊的「觀看」方式。其理念對象——也包括了正義——如此「扁平」,完全無法描述,在我們多數人看來似乎也沒有任何內容。從柏拉圖到羅爾斯,正義的哲學討論太過強調理性的優越,結果就沒有充分評價感受角色的空間了。柏拉圖確實堅持激情與理性間要「和諧」,但他也嚴正警告我們要小心情感,因此上述的音樂隱喻並不完全令人信服。羅爾斯則在書後一、兩個小節中處理「道德情感」並主張它們不能從人類生活中消除,但他所謂的「情感」似乎不過是指依據理性原則行動的某些傾向。當然,許多作家不屑情感,認為只是「感情用事」,並堅稱情感只會混淆或扭曲正義的理性裁量。最有名的就是康德貶低各種「傾向」,認為它在道德中至多是次位的,並語帶尖酸地打發掉「溶人的同理心」或「溫柔的同情」;而在對正義的報應觀解釋中,他也強烈地否認報復的作用。然而我要往前追溯倫理學中一失卻的傳統並論證,若不能評價或理解感情的作用,就不能充分理解正義。這些感情不只包括那些親切的「道德情感」,像是同情、關心或同理心等「共同體感受」,也包括嫉妒、羨妒、怨恨、特別還有報復這類更為令人不快的情感。

 

照許多哲學家的說法,正義是理性原則的問題,而且如果其原則或後果是「無情的」——諾齊克在《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的前言中就這麼宣稱——我們感受的地位也就只會更糟。我當然不是主張要在考慮正義的時候不顧理性,但政治哲學中所謂的「理性」大部分時候就是冷酷無情、小聰明、遲鈍、不信任自己(或他人)的感受力、還有冥頑不靈。我們哲學家最為認同、也因之感到驕傲的不偏私還有客觀中立,也許特別不適用於社會哲學。我要論證,正義的本質是同理心還有其他人們眼中並無哲學味的激情—但由於康德還有許多其他苛薄批評者所謂的「溶人的同理心」還有「傾向」,人們對它已視而不見太久了。我還要論證一個恐怕更有爭議的說法:憤慨或復仇之類的「負面」情感,實乃我們人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也同樣是正義的本質,不只是我們理性裁量中出現的不快擾亂。

 

人們常說激情宰制的社會觀是危險的。我們當然全都想得到很多突出的案例,提醒我們對此必須小心。但我的回應是,建立一門理性、無所不包的正義理論之理想,同樣是危險的。一方面,這很容易鼓勵被動心態,儘管它會激發智識爭議與論辯。它也容易不看好有建設性的行動。大理論容易讓我們立刻脫離世界,不牽連其中,沉浸於捍衛自己觀點的行為中,彷彿正義的實踐是別人、上帝、政府的事、或者該交由命運或歷史處置。把正義解釋成理論,它就不會是有待培養並實踐的個人美德。但另一方面,理論還鼓勵獨斷、暴政、遲鈍、還有冷酷無情。我們越是致力於擴大觀點還有建立其原則,就越容易忽略或不能用同理心看待例外狀況—也就是那些非常容易不合乎我們理論的個案。在這種狀況下,我們都會正確地下結論說,如果抽象理性與我們對於正確之事的直覺起了衝突,那麼出錯的其實是前者。

 

我們對更為高遠的、哲學上的正義概念之質疑在於,它們似乎是憑空降臨的,彷彿「天外飛來」。就這方面說,哲學家堅持我們要為權利與正義的宣稱「打好地基」,就饒富深意。因為我們仍然無視於正義非常腳踏實地的、人類情感的基礎,也忽略了那些讓正義變得必要又可能的激情。首先,正義並不是一組原則或策略;它首先是一組個人感受,是參與世界的方式。這些感受——且其中某些絕不吸引人——若未培養起來,正義的原則就只是空洞的詞藻,而讓我們變得正義的策略,不管它有多正當,也都只會是過度理想化的,與現實無關。我們將情感重新注回正義的討論中,也許最重要的就是可以讓哲學家開始能夠關心人事(且不會因為關心而感到羞赧)。寧願憤慨甚至充滿報復心,也不要沉思的客觀中立與冷淡無感。

 

正義與復仇:失落的典範

 

因此,若任何人告訴我們說,正義就是各得其所,且他的意思是正義之人會傷害敵人並有益於朋友—那麼說這話的人就不智慧,因為這不是真的。

          ——《理想國》,蘇格拉底向波勒馬可斯(Polymarchus)說的話

 

 

〔柏拉圖《理想國》中的〕正義最後的真面目,主要不是行動或政治制度的特質,而是psyches的。

            ——里弗斯(C. D. C. Reeves),《哲人王》(Philosopher Kings

 

不管普遍或抽象程度有多高,也不管距離或我們結論的全體向度有多大,我們的正義感多少總是對某個情境或處境的個殊、個人、且帶有情感的反應。我們對正義的思考通常——即使並不必然——由察覺到不正義之事所激起,通常是目睹到不合、剝削或是不和諧之事。當然,討論、爭論正義的脈絡非常多樣,也可能根本不可共量。舉例來說,補償正義與分配正義的領域經常是分開處理的,儘管在用字方面存在一些叫人困窘還有意義含混之處。在分配正義的領域內,有平等主義、自由主義、需求導向、或各類以權利資格或貢獻為判準的正義概念;各方間長久的不合已經自成一學科了。然而也相有力的論證指出,這些不同的理論概念事實上奠基於歷史、脈絡、文化還有意識型態的差異。

 

正義的領域也許還可以比以上劃分得更為細膩,而且彼此間也可能不可共量。這裡我不打算論證這一說法,但我心底當然是贊同的。但我特別要就補償正義論證的是,正義起自於對某個多少具體的事態產生的情感反應,也由它所構成;它出現之處有文化傳統,也有一實質而具體的歷史(所謂「實質且具體的歷史」特別針對羅伯特.諾齊克所謂的權利資格之歷史,要比其「扁平」且有意的局限更為豐富,儘管後者反對「非歷史的」羅爾斯式立場)。連哲學家經常高舉的,上帝眼中的公平,也最好當作是在特定的文化和歷史脈絡下的特定反應。所謂的上帝眼中的觀點有個問題:它傾向於變成全然扁平的觀點,掩蓋了所有對文化或地方的習俗、傳統與期望的指涉。這無疑也是哲學家深受其吸引的原因。

 

為了強調這一點,我要提出一個乍聽之下驚世駭俗的說法:我們不但可以論證報復是正義中的重要成分(最有說服力的當然是補償正義),而且在某種意義上,我們在泛論正義時,依報復的模型來解釋也是更好的。我想主張的是,正義有兩個根源:首先是報復的渴望,意圖「取消」某個傷人的怠慢或侵犯之舉;再者是更為困難的感激,即承認自己得到了一些不配得的好處。後者又會激發同情,它不只是像某些哲學家說的是個「自然的」情感,而是高度世故、教化和反思的激情。報復和感激的反應都涉及功績的問題,前者關心的是責備,後者則是欠負,但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兩者間也有不對稱的地方:報復試圖造成傷害以便扯平,但感激不必以獎賞回報(表示「感謝」不能當作這種回報來解釋)也不必強裝要扯平的樣子。正是這種感激會直接(但不必然)有益於一更為敏銳的同情心,即意識到(因為發現自己有不完全應得的好處)他人缺乏他們應得的好處。但這一切的重點仍是要堅持,正義並非從天而降,而是起自於生活的具體事件,還有我們根據自身文化的習俗與典範對這些事件產生的個人反應。它不是抽象思考的產物,而是靠在家中和鄰坊間的經驗學得的,而且我們最早得到的道德與宗教教導也無疑扮演重要角色。

 

不用多說,我不打算太深入探討這個命題;但正義已經太過一般化、抽象化,人們也太常像例行公事般打發報復,認為它既野蠻又與正義無關,因此我相信,這一論證即便以不當真的方式提出,也會有所啟發。我的想法如下:我們的正義感通常起自於對怠慢或傷害之舉而生的個人的、激情的反應,這一怠慢或傷害又是個多少特定的、歷史的事態,置身於文化的脈絡與多樣敘述中(我針對諾齊克的「扁平」歷史和羅爾斯的「非歷史」立場所欲提出的,正是這種「豐富的」敘述觀,比方說英雄和惡棍的神話和傳說,共同體多少合乎事實的敘事與歷史,或是某個不公不義之事的背景細節)。之後,我們才會將之普遍化、發展個人的敘述、在看到他人遭受類似的怠慢或傷害時也能學著發揮同理心,我們也許也會學習怎麼為之建立理論,並將討論提升到「更高的抽象層次」(怎麼可能不呢,我們這些性好普遍化、理性、有原則、能溝通、會論證的存有者?)。儘管如此,忽略個人的、激情的反應,彷彿它不過是個觸媒、偶然的傾向、原初的驅力或者只是尋求正當理據的動機,仍然是個錯誤。因此同樣地,感恩和同情的催促也會變成普遍化的觀點,探討需要以及對人世不公的注意(或者將之合理化),最終則會投射為一個宏大的平等觀念——當然,這種觀點一向只在理論中更有吸引力,在現實的實踐中則少得很。

 

正義是個人的、激情的、座落於社會中的、預設了社會上既定的侵犯、傷害與怠慢之舉,以及典型的榮譽和侵害榮譽之事—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持的就是這種正義觀。當然,在柏拉圖之前,「正義」(或是diké的各種變體)一直都有無可消除的個人和報復面向;舉例來說,《伊利亞德》提到這個字時,通常都將之描繪為涉及個人(或部落榮譽之事。荷馬不朽的兩部史詩交織著複雜的義務與道德,而正義每次登場,都直率地以個人報復的面目現身,伴隨著恰當的獎賞或是要求匹配自身的回報。在柏拉圖的著作裡,理解正義的用詞變化甚鉅,且特別見於蘇格拉底的核心教誨:任何狀況下都不該傷害他人。但無論是柏拉圖還是亞里斯多德,都認為正義是個人美德,不管它是否也是(這是在講柏拉圖而非亞里斯多德)抽象的理想。正義並不消滅,而是運用激情。即使他們斥責報復本身(或者照亞里斯多德的說法,它受到義憤的制約),也仍然認為正義應視具體狀況而「各得其所」,不管蘇格拉底以及之後的柏拉圖如何粉飾這一觀點,或在存有論上掩蓋它。

 

然而古老的、荷馬式的正義觀,卻在《理想國》中重見天日,儘管篇幅不長。卷一裡,克法洛斯(Cephalus)的兒子波勒馬可士(Polymarchus)試圖捍衛「各得其所」的正義觀。必須承認,他的嘗試不很成功,蘇格拉底每一回都有辦法摧毀他的論證並羞辱他。他多次重述他提出的定義,其中一個版本是「扶友損敵」,但蘇格拉底靠著慣有的小聰明和辯證技巧打發了它。這引發了特拉西馬可士(Thrasymachus)惡名昭彰、但在哲學上飽受低估的惡霸戰術,他反對哲學致力於將正義理解為理想,與人際關係中的混戰全然無關。蘇格拉底幽默又反諷地打發了他。他也論證反對克法洛斯,認為即使應該把武器還給一個瘋子,我們也不會這麼作。但照我看,蘇格拉底反對這三人——波勒馬可士、特拉西馬可士和克法洛斯——的論證終究歸結為一點:對正義的判斷本質上是脈絡的。這些判斷要依特定處境,還有一個人與其他相關團體的關係而定。如果蘇格拉底的反例顯示為正義提出的這些「定義」不夠充分,那原因可能是因為,只要企圖為正義提出獨立於脈絡的普遍規則,它就必定是不完整或空洞的。正義必須參照脈絡才能定義。

 

然而若從更為同理的視角重新詮釋,我認為波勒馬可士有很好的理由反對蘇格拉底。「扶友損敵」也許不妥,但仍然頗富洞察力地強調了具體的歸屬感與關係在正義中的重要,也突顯了會觸動我們的相互與共的感受。但這裡沒有明說的則是更大的問題,即我們選擇並維持友誼的標準是什麼,還有朋友是否是「真的」。我也猜想,敵與友並沒有這篇對話所展示的那麼截然對立。更一般地說,波勒馬可士堅持個人脈絡與「榮譽」的重要,是要與蘇格拉底針鋒相對,後者更為理想化也更為抽象地堅持剔除脈絡的、非政治的美德。蘇格拉底反對的恰恰是「以惡報惡」的懲罰觀。波勒馬可士明智地承認,有人錯待你的時候,有回敬以傷害或至少威脅的必要。蘇格拉底則反對在倫理學中訴諸情感。波勒馬可士正確地堅稱,個人感受不但是重要的動機,還是道德行為的重要理由。若據此認為,波勒馬可士心裡想的就是正義結合了報復與感激這一主張,恐怕引申得太過頭了,會讓對話變得難以理解,但儘管蘇格拉底的辯證招式如斯精湛,也還是有為這位年輕的對話丑角辯護的可能。個人感受與脈絡在倫理學中至關緊要;但這裡的「個人」可以不斷引申,涵括了像同志之情、忠誠、同情、還有報應式懲罰的社會(超個人)觀點一類的感情。重點在於,桂冠不能蘇格拉底一人獨得;跟其他的對話一樣,我們還要看到事情的另外一面。

 

蘇格拉底似乎要教我們兩件相當不同的事。首先正義是個人美德,是回應世界和他人的方式—這顯然比我們用這個詞的意思更為廣泛—而這同時體現在他的人格和討論中。如此設想正義,它就是高度個人的、且總是置身於特定的社會脈絡。當然,甚至可以認為《理想國》的政治視野正是要擘劃出一社會脈絡(在很多方面類似於柏拉圖自己的社會),以便最有效地在每個公民身上體現並培養這一美德。第二件事涉及更為哲學的視野,即正義的單一理想型相;翻譯成今日的字眼,就是要尋找一全面的哲學理論(但柏拉圖到底有沒有想出這樣一個理論,則絕非不言自明)。表面上看起來,這兩個教誨並不相容;但不管怎麼說,它們肯定將我們推往兩個很不一樣的方向。英美哲學選擇的方向完全不成疑問。我們一而再、再而三地聽到人們提醒我們:正義是抽象、不帶激情、不涉個人的理性原則,它自對社會極端的非個人化理解中推導而得。

 

正如報復總有個人的、激情的反應,並針對多少具體的事態而來一樣,正義感一般而言,也至少部分包括了文化規定的反應,並針對豐富的歷史敘述以及多少具體的事態而來—像是懲罰罪犯,在某團體遭受不公的奴役或壓迫數世紀後進行的補償,在承受外來統治者的虐待時建立新國家,在物資缺乏時分配財貨、在供不應求時能接濟的服務,在富足的時候怎麼分配獎賞或盈餘。我承認復仇作為正義的範型易生誤解也太過局限,畢竟它只強調了補償正義特別注重的酬報觀念,且實際上忽略了分配或補償式正義(比方說忽略了需要的問題),除非後者涉及賞罰。但我想提出的正是,人們以往都太過強調另一方了。甚至連下筆暢談分配正義的哲學家,都常常出乎意料地對報復的問題保持沉默。只消觀察美國還有世界近來的政策,大概也只有給意識型態矇了眼的人才會宣稱,在分配世上並未平等分配的財貨時,報復概念沒有任何作用。但不管世上貧富差距的增長到底應該讓我們感到羞愧、自慚、驕傲、怨恨、義憤填膺、害怕還是要起身捍衛,關於正義、權利、酬報、剝削還有公平的全面宣稱和理論都起自這些感受。

(摘自群學《哲思之樂》2010.07.01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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