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埃爾斯特(Jon Elster)

 

1 歷史背景

審議民主(或說由自由平等的公民透過討論進行決策)的概念正在復興。從本篇導論的初稿到定稿五個月期間,單是美國就至少出版了三本和審議民主有關的新書。受到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的影響,民主不僅僅是偏好的集合(aggregation of preferences),也包含(偏好的)轉變(transformation),而這個概念已成為民主理論主要的立場之一。

我要再次強調,審議民主的發展是復興而非創新。這個概念本身以及實際運作的歷史和民主概念一樣久遠。早在西元前五世紀,雅典人伯里克利(Pericles)在稱頌雅典民主時就已經提到:

除了政治以外,我們的公民(public men)還要處理私人事務,一般的公民(ordinary citizen)雖然忙於個人事業但仍舊是公共事務的裁判;因此我們和其他國家不同,我們認為無法盡到這項責任的公民並非沒有抱負,而是一無是處,就算我們想不出新的提案也能夠評斷提案;在我們眼中,討論並非行動的絆腳石,而是採取任何聰明行動不可或缺的前置作業。

不過揭穿討論實際上是詭辯與煽動的作法也是源自雅典民主。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修辭學》(Rhetoric)在某種程度上就是一本政治操弄的手冊。由於當時聰明的演講者常無法取得人民的信任,反而發現在演說時強調自己的樸實無華(artlessness)並攻擊對手的花言巧語(slickness)極為有效。因此,人們從一開始對於經過審議的民主就出現正反兩種意見,有些人認為討論或審議會改善決策,有些人則認為討論會帶來不好的決策。如同下文所述,近來的觀點認為審議基本上不會有所影響—也就是說結果既不會變好也不會變壞。

雅典的政府是建立在直接民主之上。雖然任何人(anyone)都可以發言與提案,但並不是所有人(all)都可以這樣做,因為典型的公民大會(assembly)有數千個公民參加。在數千人的大會裡,「審議」最多僅僅是由少數演說者在聽眾面前討論,而不是由公民大會的全體成員一起討論。基本上,演說者想要說服的是聽眾而不是對手,他們可以「談論」彼此—指出對手人格與論證上的弱點—而不是相互「對話」,這個過程明顯與支持審議民主者的想法有所落差,但是和真正的審議過程(以說服對話者而不是聽眾為目標)又有點類似。這種在觀眾面前交互辯論的過程就像是法庭上的對抗式(adversarial)訴訟,陪審團的角色就是聽眾;也像是負面宣傳(negative advertising),此時消費者就是聽眾。如果聽眾同時是最終的仲裁者,在他們面前進行的對話就可以降低錯誤與前後矛盾,也就可以帶來好的決定—當然這要以聽眾不會受到熱情的干擾為前提。

雅典的民主在西元前322年告終。隨著兩千年後民主政府的重新浮現—但現在的民主是代議民主而非直接民主—政治審議的本質也出現了變化。在雅典的公民大會上,這群進行辯論的演說家因為要吸引聽眾而受到限制,但是現今議會裡的發言者通常沒有這層顧慮。(不過我在第四章會提到一些例外。)由於議員的行為會受到回溯性控制預期心理(anticipation of retrospective control)的本質所影響,所以選民絕對可以用選票限制議員的決定。議員清楚地知道如果自己在議會裡投票的結果違背了選區民眾的期待,那很可能就無法取得連任,但是這項控制的力量顯然相當薄弱,因為政治人物在前一個任期的投票紀錄,只是影響他連任機會的諸多因素之一而已。

投票者透過有限委任(bound mandates)機制對議員實行前瞻性控制(prospective control)的想法幾乎在英國、法國與美國同時出現,這項想法因為和民主的審議本質不相容而一直遭到否決。柏克(Edmund Burke)在1774年英國布里斯托(Bristol)的演講中對選民承諾,自己不會因為上級的指示而綁手綁腳:

你們的議員屬於你們,不僅僅是他的職務還有他的判斷都屬於你們;假如議員犧牲你們的意見,那就是背叛你們而非為你們服務。國會並非不同利益與敵對利益的代表大會,每一個代理人(agent)與代言人(advocate)都必須保有某些利益,這些利益會和其他的代理人與代言人有所衝突。國會應該是一個審議大會,整體上是單一國族且利益一致,不是由在地目標與偏見所引導,而是由全體共同理性(general reason)所帶來的共同利益(general good)所指引。

柏克的演說可能是截至目前為止,關於審議民主最著名的一段表述。

法國1789年國民議會(Assemblée Constituante)的代表也站在反對有限委任的立場。對於倡導審議需求最著名的觀點是由法國思想家西耶斯(Emmanuel-Joseph Sieyès)所提出,他認為只閱讀那些代表們帶到凡爾賽宮(Versailles)關於民欲及民怨的報告書,並無法決定出國族整體的欲望(voeu national)。同樣地,不能把有限委任視為國族意志(national will)的表現,他指出在民主政體(這在當時已經是一個過時的詞)裡,人民在家裡形成意見然後把意見帶到投票櫃。假如投票結果是沒有任何意見過半,人們就回到家中,遠離人群重新思考自己的觀點。西耶斯認為透過這種方式所形成的共同意志(common will)有些荒唐,因為這個過程缺乏審議與討論。「這不是民主選舉的問題,而是提出自己的意見、聆聽他人的意見、溝通協調與改變自己的意見,一切都是為了讓大家形成共同意志。」在法國修憲的辯論上,德安得烈(Antoine d'André)與巴納夫(Antoine Barnave)認為從國民議會延續下來有限委任的憲政慣例,違背了代議政治而傾向民主政治。巴納夫這樣說:「未經共同審議所表現出來的個人或派系訴求並不是真正的訴求(un voeu véritable)。」

雖然有限委任這個議題並未出現在美國費城的制憲會議(American Federal Convention)或《聯邦黨人文集》(Federalist Papers)裡,卻成為美國第一屆國會中討論的話題。美國國會議員拒絕在〈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裡賦予公民「指示官員的權利」,尤其是謝爾曼(Roger Sherman)議員。他這樣說:

這些文字所傳達的訊息讓民眾誤以為自己有權控制立法部門的辯論。由於這樣做會破壞會議的目標,因此談不上是正義。我認為當人民選出一位議員時,議員的責任是和全國各地所選的議員開會、進行協商、並同意所採取的行動會符合整個社群的共同利益。如果他們接受人民的指示,那審議就無法發揮作用。

在十九世紀的政治思想當中,彌爾(John Stuart Mill)是鼓吹「討論型政府」(government by discussion)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很清楚地說出審議的正當性是建立在人的可謬性(human fallibility)之上, 而這個概念在十八世紀時還相當模糊。根據霍姆斯(Stephen Holmes)的整理,彌爾認為:

〔我們〕可以推翻代表者模式(delegate model),因為這個模式隱約否定可謬論的認識論問題(epistemology of fallibilism)。它認為議員無法透過與其他代表交換意見而學習到重要的事情, 但是這個預設並不符合實際的情況。「假如代表全心全意投入這份人民所交託的責任,相較於選區裡大多數的選民,〔代表〕就有更大的機會來修正原先的誤判。」代表的決定勝過公民決定之處不在於〔代表具有〕較高的聰明才智、品德與教育,而在於立法自身特殊的本質,根據彌爾的說法那就是鼓勵自我修正(self-correction)。

上述「假如代表全心全意投入這份人民交託的責任」這個預設很重要,人的可謬性不限於認知,因為代表也有可能無法完成促進共善(common good)的責任。可謬性在這方面是根植於另一個制度設計上的共識,根據休姆(David Hume)的觀點:「這只是一個公正的政治箴言,我們必須假定每個人都是騙子;雖然這樣做有點奇怪,但所謂的箴言應該是指在政治學上為真而事實上卻是假的話。」彌爾認為制度設計應該用來修正認知上的不足(cognitive deficits),但休姆卻不同意制度設計可以修正道德上的欠缺(moral deficits),而是應該用來限制這些認知與道德不足所可能造成的傷害。根據美國哲學家懷特(Morton White)的說法,這個觀點也是聯邦黨人的中心思想。

持休姆觀點的人也許會同意,審議可以改變人們對於有效實現既定目標的實際想法,卻無法承認審議能在規範議題上發揮作用。如果一名代表受到派系或短期利益所操縱,再多的審議也無法促使他們採取公正的立場,「理性是(也只能是)感性的奴隸」。當代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與哈伯瑪斯從不同的觀點挑戰這個概念。羅爾斯「反身性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預設道德審議的可能性,而哈伯瑪斯「理想的言談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則允許人們對目的與手段進行審議。由於這兩個概念都鑲嵌於高度複雜的理論之中,所以我們討論這些概念時都應該注意到個別的脈絡。但是哈伯瑪斯與羅爾斯提出的論爭似乎有一個共同的核心:合法的政治選擇必須是自由、平等與理性的行動者,針對目的進行審議所獲得的結果。

 

 2 概念背景

自由、平等與理性行動者的集體決策不必然要採用審議的形式。在效率、平等與先天的適切性(intrinsic appropriateness)方面,我們還有其他集體決策方式可以拿來和審議進行評估與比較。我在第3節會討論本書各章的作者如何評估不同決策方式的優缺點,在此我只描繪各種決策方式及其特質為何。當一群平等的人想要針對某件關乎全體之事進行決策,而且一開始的意見缺乏共識之際,人們可以透過爭辯(arguing)、議價(bargaining)與投票(voting)等三種方法尋求解答,我相信這三種已經涵蓋了現代社會所有的決策方式。過去人們也會透過決鬥、比賽與類似的手段做決定,但現在已經不會再使用這些方式了。一群人可以透過三種方法裡的一種、兩種或三種來進行決策,值得注意的是爭辯與議價是溝通(communication)的形式,也就是一種言談行動,但投票不是。

其實這三個方式之間彼此相關。在集體決策的過程中,成員的偏好要面對集合、轉化與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等三種行動。這裡所說的偏好集合是投票的同義詞,裡面包含選票交易(vote trading)此種議價形式;透過理性審議導致偏好轉變是爭辯想要達成的表面目標;而三種決策程序都會造成偏好的失實陳述。投票可能具有策略性;議價者常常有動機要將自己表現得比真實的自己更不會閃避風險也更有耐心;而參與審議者抱持公平的立場也許是為了掩飾自己別有用心。

三種方法更進一步的差別還包括團體成員的動機,為了分析方便,我將這些動機區分成理性、利益與熱情。理性就是不偏頗,既不以利益為導向也不受到熱情所引導。爭辯本質上跟理性連結,在這個意義上任何參與爭論的人必須訴諸公正的價值,雖然我認為此種訴求可能是實際動機的失實陳述,但那是另外一個問題。議價與投票可能是(或者表現得好像是)由這三種動機裡的任何一種所驅動。

讓我用些例子說明此三種決策過程。人們可以在陪審團裡看到純粹的爭辯,或者至少能夠假定爭論是裡頭的規則,因為陪審團需要意見一致。即使陪審團成員耐力較強,也就是說他們比較不會因為不耐煩而急於擺脫陪審工作回歸正常生活,但有些陪審員還是會採取潛在的議價手段。因為當人們必須決定時,時間因素就顯得很重要,也因為參與決策過程的人常常用不同的成本估算自己的未來,而這就是典型的爭辯案。

純粹議價可以透過「分一塊錢」(divide-a-dollar)這種賽局來說明,遊戲中各方輪流出價,最後的結果是由各方的議價機制及議價權力所決定,那就是手上掌握的資源是否能讓他們做出可靠的威脅與承諾。

純粹投票是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集體決策的概念。公民將彼此隔離以形成自己的偏好,避免決定受到他人的口才與煽動行為所污染。由於他們也會分開投票,所以可以排除選票交易。但這種理想在現實的政治體系裡從未實現,或許只能透過一些無關緊要的決策過程來說明,例如挑選科學院新成員的選舉。

爭辯與投票混合(沒有議價)的例子是大學系所決定教師終身職的過程,投票時應該單純考量候選人的優缺點。優良的系所有一套規範防止教師們互投贊成票(logrolling)交相掩護;卓越的系所確實堅持這套規範,這正是他們能夠如此卓越的原因。

爭辯與議價混合(沒有投票)的例子是集體薪資協商。當工會與資方決定如何分配公司的收入時,表現上看來似乎只有議價,但只要細看就會發現這個過程也夾雜著大量對事實的爭辯。比如說公司的財務狀況與勞工的生產力。

議價與投票混合(沒有爭辯)這就比較難舉例,也許根本就沒有這樣的例子。事實上這種組合有點矛盾。因為N 個人議價的理論通常假定除非議價者有辦法達成意見一致,否則決策過程就會瓦解,而當共識已經形成,那投票就顯得多此一舉。

由於人們想要及早做出決定,政治上的決策通常都包含這三種程序。當我們急著決定某項議題時,我們會傾向採取投票的方式,所以參與者在達成共識前都沒有時間進行審議,講得更白一些,他們根本不是為了要尋求意見一致。前面已經提到當參與者用不同的成本估算未來的時間,他們就會傾向用議價方式來解決問題。由於參與者對議題偏好的強度不同,所以他們會進行合縱連橫,議價就在相互投下贊成票或各種機制運作的過程中浮現。

我前面提到爭辯的目標是改變偏好,也說到許多爭辯都是針對事實,這兩種說法並不矛盾。個人對於最終目的都有基本的偏好,也會優先選擇能實現目的之最佳手段,兩者之間的鴻溝由人們在「目的-手段」這組關係上的事實信念(factual beliefs)所填補,影響事實信念的爭論也會影響人們選擇手段的偏好。(見本書第四章的說明。)決策的過程和科學的研討會不同,改變人們選擇手段的偏好,事實上是爭辯事實的唯一目標。此外,我前面就已經提到,決策也包含對最終目標的審議。

 

 3 定義審議民主

雖然本書的作者們對於審議民主提出各種不同的定義,但我相信他們所討論的主題相同,至少他們對審議民主的定義有很大的雷同。所有作者在討論審議民主時都有一個堅定不移的核心現象,就是他們都同意,受到決策影響的所有人或全體代表都應該參加集體決策的過程,這是民主的部分。此外,每一位作者也都同意,審議民主包含由堅信理性與公平價值的參與者透過爭論的手段進行決策,這是審議的部分。這些特徵雖然有點模糊,但我相信各個作者在民主及審議的結合上都掌握得相當好。

然而作者們對於審議民主的詮釋還是有很大的不同,特別是在審議的部分。如斯托克斯(Susan Stokes)在第五章就從結果來界定審議:「透過溝通所產生的偏好改變。」在這個定義下,宣傳與理性的辯論都算是審議。甘貝塔(Diego Gambetta)在第一章則是引述奧史密斯(Austen-Smith)的說法,根據過程來界定審議這個概念:「集體決定之前個人依序發言與聆聽所形成的對話。」單就此定義而言,審議不需要對結果有任何影響。奧史密斯的理論(麥基〔Gerry Mackie〕在第三章會討論到)指出審議往往不會帶來不同的結果,這點的確有很重要的意涵。我在第四章則集中在審議的背景(setting)上,那就是一套促進公正的制度環境。

第八章的作者柯亨(Joshua Cohen)與第二章的作者費隆(James Fearon)提出另外兩種清晰的替代概念。柯亨想要超越討論的概念並思索「平等之人自由且公開的推理」這個更有野心的想法。相反地,費隆則是集中在更具體的討論概念,他的目標是要調查經驗上具體可辨的討論現象產生好結果的可能性及時間,而非將審議定義為一種本質上值得追求的事物。柯亨試著發展審議的概念意涵(implications),而費隆則是想要指出因果關係上討論的結果(consequences)。

審議的目標可能是終極目的或信念,個人可從這些終極目的中衍生偏好手段。在本書各章節裡,柯亨的論文最強調與目的相關的審議。例如,柯亨應用反身性均衡的原則,指出自己不應該傷害他人的理由,那麼這些理由也可以作為幫助他人的理由。其他各章的作者(比如說第六章的普熱沃斯基〔Adam Przeworski〕)則假定,審議主要是關於工具性信念與被引導的偏好。

甘貝塔在文章裡將政治與科學的審議做出類比,他認為這兩種審議都是由相似的過程與價值所維持。雖然我同意他提出的論點,但我也要指出兩者無法類比之處(disanalogies)。科學審議中具有關鍵重要的事實,人們可以判斷事實是否正確。但是政治審議裡牽涉到終極目的,這一點明顯與科學不同。審議的目標是讓事實信念變得正確,在這一點上政治與科學審議的類比確實較為接近。即便如此,科學信念形成的條件還是比政治來得高,比較恰當的類比應該是工程(engineering)而非科學,因為工程的目標是找到能夠發揮作用的近似值而非真相。兩者之間的差異和另一個無法類比之處有關,那就是政治審議受限於決策的需要。科學家可以等幾十年,科學可以等幾百年,但政治人物一般都有很大的時間限制,這可從兩個不同點來說。一方面,重要的決定往往相當急迫,所以人們無法永無止境地討論下去;另一方面,較不重要的決定也無法合理化冗長的審議。如同我之前的觀察,在政治生活裡時間的重要性讓我們知道,在審議之外投票與議價也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

(摘自群學九月份新書:《審議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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