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污名與社會身分
擅於使用視覺輔助的希臘人,設計了一些身體的標記,來彰顯被標記者的道德狀態異於尋常而且不良,並發明污名(stigma)這個詞來稱呼這些標記。它們被刀刻或烙印在身體上,以宣告標記的持有者是奴隸、罪犯或叛徒——有污點的人,儀式意義上的不潔者,正常人應該迴避,特別在公共場合更是如此。到了基督教時代,這個詞附加了兩層象徵意涵:首先是神的恩典在身體上所展現的標記,它的形式就像在皮膚上綻開的花朵;其次則是對這種宗教寓意的醫學寓意,指的是生理異常的身體標記。今日,這個詞廣泛流通,用法很接近原初的字面意義,但比較是指恥辱本身,而非展現恥辱的身體據。此外,人們關注的恥辱種類也有所轉變。然而,學界迄今仍未能描述污名形成的結構性前提,甚至沒有提出概念本身的義。因此,有必要先概述一些非常一般性的預設與定義。
基本概念
社會建立了分類人的工具,對各類別的成員來說,與類別相符的屬性是正常而且自然的。社會場景則會設定某些類別的人可能在某處相遇。這種在既定場景中社會交往的例行公事,讓我們毋須特別費神或多做思考,就足以應付可預期的他人。當陌生人出現在我們面前,從外表便讓我們可以預期他的類別與屬性,也就是他的「社會身分」(social identity)——用這個詞比「社會地位」(social status)更好,因為前者除了結構屬性(例如「職業」) 之外,還可以包括個人屬性(例如「誠實」)。
我們依賴這些既有的預期,將之轉變為對他人的規範性期待,並視之為可正當提出的要求。
一般來說,除非懷疑這些要求沒有達成,否則我們通常不會察覺到自己對別人做出這些要求,或者意識到要求的內容。唯有此刻我們才可能瞭解到,原來我們對眼前的人應該是什麼樣子一直都抱持著特定的預設。因此,我們所做的要求最好稱為「實際上」(in effect)的要求,而我們歸諸此人的性格也最好視為在潛在回溯中所做的歸因——是一種「實際上」的人物塑造,一種虛擬的社會身分(virtual social identity)。而這個人事實上證實擁有的類別和屬性,則可稱為真實的社會身分(actual social identity)。
當陌生人出現在我們面前,有跡象顯示出他具有某種屬性,使他在他可能符合的人群類別中有別於其他成員,並且該屬性又是比較不好的那種——最極端的狀況是,一個徹頭徹尾的壞胚子、危險人物或軟弱者。如此一來,他在我們心目中就會從一個完整而普通的人,降級到一個受污染且貶低的人。這樣的屬性就是一種污名,特別當它的貶抑效果很強時更是如此;有時它也會稱為弱點、缺陷或殘疾。污名會在虛擬的與真實的社會身分之間造成一種特殊的落差。我們應該注意到這兩種社會身分之間還有其他形式的落差,例如有些落差需要把人重新分類,從某個社會預期的類別,改到其他但同樣可充分預期的類別;還有一種落差反而會讓我們提升對個人的評價。此外還有一點要注意:並非所有不好的屬性都會造成污名,而是只有那些與我們對個人應屬類型的刻板印象不符合的屬性,才會列入討論。
所以,污名這個用語指的就是一種具有強大貶抑效果的屬性,但我們真正需要的是將它視為一種「關係(relationships)的語言,而非「屬性」(attributes)。此外,會對某類人造成污名的屬性,卻可能對另一類的人很尋常。因此,事物本身不必然就代表可加分或可貶低。舉例來說,在美國,有些行業期待受雇者要有大學學歷,所以會使不符條件的工作者掩飾他們真正的教育程度;但也有些行業可能讓少數受過高等教育者隱瞞他們的學歷,以免被視為失敗者或圈外人。同樣地,中產階級男孩被人看到上圖書館可能不會感覺不自在;然而,一個職業慣犯寫道:
例如,我記得以前曾經不只一次,去我家附近的公共圖書館,在真正走進去之前我會一再地左右張望,以確保沒有認識的人閒杵在那裡正好看到我。
同樣地,一個想要為國作戰的人可能隱藏他的身體缺陷,以免他宣稱的健全身體狀態遭到貶抑;同一個人,也可能之後受不了苦而想要逃離,成功獲准住進部隊醫院,在那個情境中,反而是假使被發現沒有真的生重病才會受到貶抑。因此,污名實際上是屬性與刻板印象之間的一種特定關係,雖然我不打算繼續這麼說,部分是因為有些重要屬性在我們社會裡幾乎所有地方都具有貶抑性。
污名或它的同義詞隱藏了一種雙重視角:受污名者會認為他具有的差異是大家已經知道或者當場就能看出來,還是他會認為在場的人並不知道也不會立刻發現他的差異?在第一種狀況中,我們要處理的是明顯遭貶抑者(discredited)的困境,第二種狀況則是針對可能遭貶抑者(discreditable)。這個區辨很重要,雖然有特定污名的人可能這兩種情境都會經歷到。原則上,我會先從明貶者的情況開始,然後再轉向可貶者,但有時也會一併加以討論。
污名可分成三種大致不同的類型。首先是身體方面,意即對各種身體畸形或缺陷的憎惡。其次是個人性格的缺失,例如被認為具有薄弱的意志、蠻橫或虛假的熱情、不可靠或僵固的信念,以及不誠實等等,這些性格缺失都能夠從對精神異常、囚犯、藥癮、酗酒、同性戀、失業、自殺未遂,以及政治激進份子的已知記錄中推論出來。最後,還有一些是對種族、國族與宗教的族類污名(tribal stigma),可以透過血統來傳遞,並且同時玷污家庭中的所有成員。然而,這些多樣性的污名案例(包括那些希臘人所想過的)都具有同樣的社會學特徵:原本應該在一般社會交往中很容易被接納的個人, 只因為具備一項突兀的特質,而使他遇到的人對他產生厭惡,破壞了他的其餘屬性所該得到的對待。他具有污名,具有一項不好的差異,讓他不符合人們的預期。而我們,以及那些並未負面地偏離於人們所關切的特定預期者,我可以稱之為正常人(normals)。
我們正常人對受污名者的態度,以及對他們所採取的行動眾所周知,因此人們發展出一些善心的社會行動來軟化與改善這樣的反應。當然,根據定義,我們認為受污名者並非完整的人。基於這樣的預設,我們會施加各式各樣的歧視,藉以有效地(即使經常是不假思索地)減少他的生命機會。我們建構出污名理論,即一種足以解釋他的低劣與他代表某種危險的意識型態,有時還能合理化對於其他差異的仇恨,例如社會階級。我們在日常言談中使用特定的污名用語,例如殘廢(cripple)、雜種(bastard)、低能(moron),作為隱喻與想像的來源,幾乎不會考慮到原始的意義。我們也傾向將一大堆的不完美歸罪到原初的缺陷上,同時把一些還算不錯但卻非當事人所想要的屬性(經常帶有超自然的色彩)也歸之於它,例如「第六感」或「瞭悟力」(understanding)。
對一些人來說,要接近或引導視障者可能會有點猶豫,另有一些人把看不見普遍化為整體的失能,所以會對視障者大叫大嚷,好像他們是聾子一樣,或把他們當成不良於行而想要載送他們。人們對視障者總是有一整套由刻板印象支撐起來的信念。例如認為視障者有獨特的判斷力,預設他們能運用某些常人無法觸及的獨特傳訊管道。
此外,我們也可能把他對情境的防禦性反應,當作是缺陷的直接表現,然後把缺陷與反應都視作對他自己或父母,甚至族人過去所作所為的報應,因此正當化我們對待他的方式。
現在,讓我們從正常人轉向另一邊。
(摘自群學七月份新書《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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